职业病

我国现状

  在我国,职业病的发病主要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

  ⑴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⑵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⑶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⑷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⑸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特点

  一般而言,职业病具有如下特点:

  ⑴病因有特异性:只有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才能患职业病;

  ⑵病因大多可以检测:由于职业因素明确,而发生的健康损害一般与接触水平有关,在一定范围内接触水平越高,发病人数越多;

  ⑶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不同:在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不同的发病集丛;

  ⑷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⑸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加强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如矽肺患者的肺组织纤维化现在仍是不可逆转的。

危害因素

  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由于行业的多样性,不同行业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也不一样,但根据其来源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亚硝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2)生产性粉尘,如炼油生产过程中,有石油焦粉尘,使用催化剂硅酸铝粉(粉尘状)等;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有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此外,还有石棉尘、煤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产生的丫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在石化行业少见。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和方式以及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比例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有:

  ①大检修或抢修期间,易发生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②精神紧张;自动化程度高,仪表代替了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也带来了精神紧张问题。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职工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④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分紧张,如视力紧张等;⑤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②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③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 污染。

  在实际生产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联合存在,常可加重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主要类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广义上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