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传经病邪由一经传入另一经。《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伤寒十三日,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又:“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证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又指太阳病过期不解。以伤寒通常为七日传一经,若太阳病经过七日以上不解,称为过经不解。亦有以至十三日不解者为过经。参见伤寒、六经病、传经等条。
指伤寒病在病程中由一经的证候转入另一经的证候。如太阳病“过 经” ,出现少阳病的证候,就表明这时患者的太阳表证已经解除。 过了传经的日期。 假如太阳病过了七天(伤寒传经以七天为一候)以上,就称为“过经”。